武汉:拟规定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按6%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搜狐焦点阳江楼市资讯 2021-09-13 15: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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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9月12日消息(记者 安垚) 近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征求《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央广网北京9月12日消息(记者 安垚) 近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征求《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指出,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武汉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大学毕业生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将准确把握保障对象,合理确定面积范围,科学确定租金标准。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推动产城人融合。坚持市区联动、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建立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征求意见稿强调,“十四五”期间,将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间),其中2021年3万套(间)。主要针对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符合我市人才租赁房承租条件的对象均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为30-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并配套基本生活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评估确定。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按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面向社会出租。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以利用存量房、存量地为主,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供给。此外,还制定了土地、财政、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

其中,土地支持政策方面,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按照不低于住宅面积6%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再配建公租房、大学毕业生租赁房、市场租赁房等其它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同时,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城中村改制经济实体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支持在汉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人才保障。

征求意见稿中强调,简化审批流程,构建市、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将实现房源申请配租全程网上办。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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