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优化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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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记者寇德娜)11月10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简称《通知》),从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住房套数核查标准、不予贷款情形、“存贷挂钩”政策适用情形等8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其中,《通知》明确,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家庭成员名下在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无成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使用记录的,所购买的自住住房适用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在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有1套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有1次公积金贷款使用记录的,再次购买的自住住房适用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在住房套数核查标准方面,《通知》提出,住房套数核定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联网查询不动产和住建部门的住房登记记录为准,住房情况显示用途为“居住用房”或“住宅”的均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已注销的除外。对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证书或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信息摘要等,可不纳入职工家庭购买城镇商品住房套数计算;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非夫妻关系的,双方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住房套数合并计算;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异地贷款同样适用。
此外,《通知》要求,对在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第3套(含)及以上自住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2次(含)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编辑 杨娟娟
校对 张彦君
文章转载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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