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建房涉嫌侵占边界地 被阻不能建房

佛山日报 2016-05-11 11: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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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村村民建房涉嫌侵占边界地,本村村民为此阻挠对方建房。专职调解员协调多个部门重新明确界线,最终确定并无越界,纠纷得以平息。 近日,荷城街道育才社区调委会接到辖区内棠某村民干部反映,称江某村村民何某甲,阻扰其村民何某乙在相邻的宅基地上建房,请求调委会调解此事。 社区调委会工作人员迅速赶到现场,了解到江

邻村村民建房涉嫌侵占边界地,本村村民为此阻挠对方建房。专职调解员协调多个部门重新明确界线,最终确定并无越界,纠纷得以平息。

近日,荷城街道育才社区调委会接到辖区内棠某村民干部反映,称江某村村民何某甲,阻扰其村民何某乙在相邻的宅基地上建房,请求调委会调解此事。

社区调委会工作人员迅速赶到现场,了解到江某村村民何某甲确实与棠某村村民何某乙存在宅基地建房纠纷。何某甲认为,本村的宅基地是按国土部门规划分配的,办理了土地证,何某乙建屋已侵占了江某村的边界地,因而阻止何某乙建房。而棠某村村民何某乙则认为,该村的宅基地是按2005年两村经测量并达成协议后才规划分配给村民的,规划时已距边界线退建5米,他建房并无越线。

调委会调解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的同时,对包括江某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两村2005年所签协议,棠某村新村规划图等文件进行查核后,约请区国土局人员、江某村及棠某村村两小组长到现场,由区测绘大队对两村边界线重新进行了测量。结果表明,棠某村村民何某乙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房并无越界。调委会专职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说明了测量结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纠纷得到解决。

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智勇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何某甲作为江某村的村民,何某乙作为棠某村的村民,均有权向所在村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的争议由国土管理部门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的原则下进行调查和调解工作。

本案当中,调委会与区国土局共同参与调解工作,调取有关土地权属的档案资料,并经区测绘大队现场测量,以事实证明何某乙建房行为并无越界,同时劝导相邻双方应互相尊重、互利互惠,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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